2021-07-31 16:46:42
金融资管月报(第17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2021-07-31 16:46:42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银保监发〔2021〕24号

发文日期:2021年07月05日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05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银行监管、保险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主要内容: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五条,重点对评价要素和等级、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评价结果及运用、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进行阐述,整合了银行业及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以下简称“消保监管评价”)要求,构建了一套标准统一、兼顾特色、动态调整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监管评价体系。

要点提示:

一、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截至评价年度末,开业不满两个会计年度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办法》第二十九条列示的机构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不开展个人业务或者个人业务占比较小的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可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

二、消保监管评价六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这种评价体系既能帮助金融机构自身把握风险来源、识别合规差距,亦能丰富监管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手段,实现被监管主体的分类管理。

三、《办法》为评价结果设置了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一级;75分(含)至90分为二级,60分(含)至75分为三级,60分以下为四级;对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对评价结果为四级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