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1 16:48:37
金融资管月报(第17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21-07-31 16:48:37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6号

发文日期:2021年07月14日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14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关键词: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主要内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共四十一条,对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理决定等各主要环节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明确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完善查审机制、明确行刑衔接程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及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要点提示:《处罚办法》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内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发现违法线索,符合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等条件的,应当立案;细化了法权限和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封存、限制出境、限制交易、要求有关主体报送文件资料等措施的实施,以及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及后果。

二、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进一步明确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等主要证据类型的调查取证标准和要求,规范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规定特殊情形下的证据转换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立案前调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保存公布、移交的证据材料,通过依法建立的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获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专业支持和协助。

三、完善查审机制:证监会层面针对案件不同情况分类分层处理,提升案件查处效率,实行“审查分离”模式,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照规定向其移交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依法进行法制审核,报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派出机构层面按照规定对证券期货违法案件实施调查并提出审理意见,依法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报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明确行刑衔接程序: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规定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可以进行音像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

六、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对执法人员的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阅卷等权利;执法人员和执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要求执法人员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滥用权力,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格遵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