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1 17:01:04
金融资管月报(第17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07-31 17:01:04

关键词:期货公司子公司

主要内容:《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七个部分四十六条,分为总则、子公司的设立与终止、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子公司的治理与内控、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参股境外经营机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及附则。

要点提示:

一、明确子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层级和数量: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的层级只能有1层,且设立子公司或参股经营机构,需具备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分类评价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境内子公司可以从事风险管理、私募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的期货及相关业务,要求经营每项业务的子公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家,同时考虑到风险管理子公司服务实体企业的实际需求,对风险管理子公司的数量不作数量限制,但要与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及业务开展需要相适应。

二、母公司可为子公司提供支持和服务:期货公司可在确保风险隔离、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为子公司的后台管理、投资研究、信息技术等事项提供支持和服务;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为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融资支持。但中间介绍业务与融资支持的业务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或授权相关自律组织制定。

三、建立健全覆盖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期货公司应充分履行股东职责,依法参与子公司法人治理,强化对子公司的风险管控,须按出资比例或持有股份比例享有子公司表决权和董事席位,子公司及其股东不得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减弱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委派相关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二级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于境外子公司进行全面、系统地规范:境外子公司原则仅能设立2层,确有需要的,按“一事一议”处理;原则上规定境外子公司数量应与公司的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境外子公司应从事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以及中间介绍、金融信息服务、风险管理等业务;期货公司与境外机构合资设立境外子公司的,期货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合作方,确保境外机构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境外子公司业务具有相关性;境外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者参股其他机构,不得违反规定直接或间接在境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