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首次提出,要建立健全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机制;同时明确了坚持依法按程序审查监督、聚焦债务管理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全过程监管等总体要求。
地方人大监督审核方式
地方人大加强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首先要关注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同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按照正向激励原则、统筹平衡各级综合财力,通过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衡量和评价政府债务风险,对本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对下分配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科学性审查
地方人大应重点审查本级政府新增专项债务规模是否控制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是否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此外,审查内容还包括项目的方向和用途、收益测算、还款资金来源、最终偿债责任等内容;项目平衡方案是否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等因素,经过合理测算确定。
加强政府隐性债务监督
加强对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行为的监督,严格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违法担保、承诺等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使用债务资金的监督,加强对政府通过地方国有企业变相融资行为的监督。
地方人大审查监督政务为全过程监管,涉及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和预算执行监督等一系列流程。
信息来源
《地方人大审查监督政府债务职能强化 聚焦专项债项目、隐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