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4 15:05:44
投融资简报
其他 | 全国首个个人破产条例
2020-09-24 15:05:44

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条例》”),引起业内轰动。酝酿已久的个人破产制度即将在改革开放的热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全面施行。以下就比较核心的问题进行解析:

(1)      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个人破产条例》对债务人的生活、工作有何影响?

个人破产的适用主体需要满足在深圳居住、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自然人三个基本条件。此外,个人破产应由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所致。

因此,由于消费、经营或者对企业进行个人担保而过度负债的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企业主等)原则上均有可能适用个人破产。“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实现免责,在生活和工作上重新出发,有利于减少债务人“跑路”现象,极大缓解执行难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破产条例》并未把债务人具有深圳户籍作为适用个人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此外,满足上述条件的境外人员能否适用个人破产程序尚待进一步明确。

(2)      个人破产中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主要程序,三者有何不同?债务人应如何选择?

对债务人的要求不同。重整要求债务人有可预期收入,破产清算与和解均无此要求。

申请主体不同。重整仅能由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与和解均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

程序期限不同。破产清算未规定宣告破产之前的期限,但明确宣告破产之日起3年内为考察期,最长可至5年。重整期间不超过6个月。和解程序未规定裁定和解至委托和解之间的期限,委托和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方案通过条件不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该等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通过。重整计划经各表决组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该等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通过。和解协议需由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

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不同。除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后,债务人可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外,重整制度对免除未清偿债务亦有特殊规定,即:经批准的重整计划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且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各类债务均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的,债务人可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

(3)      个人破产后,债务人可以保留哪些财产?

债务人部分财产可以作为豁免财产予以保留,主要包括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必要生活的财产、债务人职业发展的必要财产、特殊纪念物、无现金价值人身保险、荣誉类物品、专属的人身保障类财产、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但当前述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将无法认定为豁免财产。此外,除荣誉物品和专属的人身保障类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个人破产条例》关于豁免财产的列举范围,债务人居住的房屋一般不属于财产豁免的范围。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2008年修订)第6条的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