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5 16:30:00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唐某根等诉吴某全股权转让纠纷案 ——适用澳门法律认定股权转让交易中的违约方
2021-08-05 16:30:00

案件详情点击: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5981

2013年1月20日,香港居民唐某根以澳门企业MM电汇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M公司)100%持股方代表身份与内地居民吴某全签订《承诺协议》,约定以吴某全购入MM公司全部股权的方式达成购买MM公司名下澳门CN2c地段批地权益的交易,吴某全与MM公司股东签订三份转股合同并分期支付转让款。之后,吴某全与MM公司的股东签订第一份转股合同并支付首期转让款,取得MM公司51%的股权。因吴某全拒绝签订其余两份转股合同、支付转让余款,唐某根及MM公司的股东提起诉讼,主张解除《承诺协议》,没收吴某全已付的首期转让款,吴某全返还MM公司51%的股权。

【评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一致选择适用澳门法律解决涉案纠纷,应以澳门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实体争议的准据法。《承诺协议》就当事人将来签订转股合同的义务作出约定,属于预约合同。吴某全未在《承诺协议》约定期间履行签订转股合同、支付转让余款的义务,其行为符合澳门《民法典》规定的债务人迟延情形,已构成违约,故判决解除《承诺协议》,确认唐某根、MM公司的股东有权没收吴某全已支付的款项,吴某全应向MM公司的股东返还MM公司51%的股权。因吴某全上诉后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适用澳门法律,准确认定股权转让交易中的违约方,妥善解决涉港澳股权转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