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保险相连证券机制的出台,且响应香港政府于其《2021-22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所颁布为期两年的“保险相连证券资助先导计划”(注一)(以下简称“先导计划”),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与保险业监管局(以下简称“保监局”)于2021年5月3日公布先导计划的详情,并于2021年6月出具《申请授权经营特定目的业务的指引》(指引-33)(注二)(以下简称“该指引”),主要载明适用于特定目的保险人申请人的主要规定及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保险人授权时应当采取的措施。本文概述先导计划的详情,以及探讨该指引的内容。
【香港律师|评析】
保险相连证券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让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以证券化集资的形式将其承担的保险风险摊分到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在2019年2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表明中央政府支持推广跨境再保险业务并支持香港加强其作为风险管理中心的地位。在此背景下,香港政府持续大力推进保险相连证券机制,并加强其监管环境,以深化香港的再保险市场。
先导计划
保监局于2021年5月3日公布有关先导计划的细节,以吸引保险机构于香港发行保险相连证券,促进保险相连证券机制的发展。符合以下资格条件则可获资助前期发行成本:
合资格申请人:在岸与离岸保险人及保荐人均符合资格;
合资格发行:发行必须在香港进行,发行额不少于2.5亿港元(或等值外币),而且前期发行成本有不少于20% 必须由香港注册的服务提供者产生;
资助金额(取决于相关保险相连证券年期):
若证券年期为三年或以上,资助额为1,200万港元或前期成本总额的100%(以较低款额为准);
若证券年期为一年至三年,资助额为600万港元或前期成本总额的50%(以较低款额为准)。
此外,首次发行以及在可行情况下使用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CMU)託管及結算的發行将获优先考虑。
该指引
《2020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草案》及《保险业(特定目的业务)规例》(以下简称“《特定目的业务规则》”)于2020年3月29日开始实施,增加“特定目的业务”为一个新的保险业务类别,该等获授权的机构为“特定目的保险人”。保监会于2021年6月出具该指引,并在2021年6月30起正式生效,该指引载明适用于特定目的保险人申请人的主要规定及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保险人授权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特定目的保险人申请人的合资格条件
(a) 管理人和董事
申请人必须拥有至少一名自然管理人和两名董事(且其中一位必须为香港居民)。上述委任均需获得保监局的认可,且信纳该等人士为适当人选。相关人士是否为适当将视乎其资质、经验、是否有称职、诚实和公平地行事的能力、可靠程度、诚信及财务状况。
(b) 财政和偿付能力
考虑到特定目的保险人的运作模式与其他经营一般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不同,相关规管制度没有设定与其他保险人同等的资本/偿付能力的要求,惟申请人须全期资可抵债(即其为分保公司的利益而持有的资产价值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少于根据其与分保公司订立的再保险/风险转移合约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款项(包括其所负的义务及其招致的开支))。
(c) 破产隔离及有限追索
特定目的保险人与分保公司之间的再保险协议均需包含清楚明确的有限追索条款,以确保该等合约下可向特定目的保险人追讨的款项上限,以下列较低者为准:
协议的总限额;或
特定目的保险人为分保公司利益并根据相关协议所持有的可动用资金。
此外,特定目的保险人与其分保公司不可属同一个公司集团,以确保其维持破产隔离的状态。在此限制下,如特定目的保险人无法履行对投资者的付款义务时,投资者无权追索分保公司的资产。申请人须在其发行保险相连证券的发售文件及合约文件中完整披露此独立性。
(d) 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
特定目的保险人须拥有良好有效的公司管制及与其风险状况相称的风险管理架构。该等架构须有助其运作,并针对其组织结构而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利益冲突管理)。
(e) 记录保存 :申请人须在其或其会计师办事处存放及维持妥善会计记录。
(f) 审计师委任:申请人须在开展其特定目的业务之日起计一个月内委任一名审计师并通知保监局。
销售限制
该指引题述《特定目的业务规则》第3(1)及3(4)条,旨在提醒特定目的保险人可以就保险相连证券提出要约或销售予的人士及投资者的范围。每项保险相连证券交易之投资额最少为250,000美元,且合资格保险相连投资者仅限于(a)银行或认可财务机构;(b)保险公司;(c) 持牌法团;(d)经营提供投资服务的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法团;(e) 政府、中央银行及多边机构;(f) 认可交易所;及 (g) 集体投资计划(须证监会授权的公开要约或出售计划除外)。违反上述限制即属犯罪,因此,特定目的保险人须注意保监局及其他监管机构不时发布有关销售限制或其他有关《特定目的业务规则》的指引、守则或通函,以确保其合规性。
特定目的保险人的授权申请过程
以下图表显示特定目的保险人的授权申请过程(注三):
特定目的保险人申请人必须填妥从保监局获得的申请表,并连同补充资料/文件一并递交予保监局:
申请人(拟议特定目的保险人)、拟委任的管理人及董事、分保公司、专业顾问和其他服务提供者(申请人须确认该等服务提供者就提供的服务已取得所需的牌照注册、许可或授权)的详细资料;
特定目的保险人拟委任的管理人及董事填妥相关法定表格;
特定目的保险人/该等拟议保险相连证券交易的配售代理人或安排人的承诺(承诺遵守《特定目的业务规则》);
特定目的保险人申请人和分保公司的详情(包括投资策略及预计投资种类、财务预测及分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副本);
保险相连证券交易的详情(包括承保的风险类型及其预定触发事件以及相关投资条件及销售文件草拟本);
其他合约文件的草拟本(包括契约、特定目的保险人与分保公司订立的再保险/风险转移合约(须指明累计最高法律责任总额)、其他相关合约文件(且具体说明目标发行额、全期资可抵债安排的确认资料、破产隔离安排、资产托管安排和销售限制条款))。
申请人无需缴付任何费用。此外,特定目的保险人亦可发行多个保险相连证券,惟须在申请中表明其意图,且后续的额外发行都需事先取得保监人的不反对确认。
结语
先导计划提供了财务诱因予保险人决定在香港发行保险相连证券。鉴于新加坡有类似的资助计划(上限为200万新加坡元的资助计划),先导计划保持香港市场在财务诱因的层面上与新加坡有某程度上的对等性,确保香港再保险市场的竞争性,而该指引进一步明确有关特定目的保险人的申请机制,从而使香港保险相连证券机制对市场参与者更有吸引力,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的保险机构于香港发行保险相连证券,把握大湾区及“一带一路”倡议所带来的新商机。
注:
1. 有关先导计划详情请参阅:
https://ia.org.hk/sc/infocenter/press_releases/20210503_1.html
2. 有关该指引详情请参阅:
https://www.ia.org.hk/tc/legislative_framework/files/GL33TC.pdf
3. 图表摘自该指引附件3(请见上述链接)。
香港律师简介
朱静文 管理合伙人 (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业务领域:投融资并购,上市,基金设立,合规
电话:(852)2629 1768
邮箱:rossana.chu@eylaw.com.hk
陈燕婷 高级律师(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业务领域:投融资并购,上市,基金设立,合规
电话:(852)2629 1719
邮箱:cathy.yt.chan@eylaw.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