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8日,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南京自贸区QFLP暂行办法》”),其分为六章,共计二十六条,包括“总则”、“试点条件”、“试点申请”、“试点运作”、“试点管理”以及“附件”,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事项 | 具体要求 | |
适用地区 | 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及其联动创新发展区。 | |
审核制度 | 1) 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组成。 2) 试点工作联系部门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牵头组织试点工作的推进、日常管理等工作。 | |
申请人 | QFLP基金管理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 |
申请程序 | QFLP基金管理人所在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收取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到全部试点申请材料后,征求联合会商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召开联合会商会议。 经联合会商后符合试点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明确试点额度。 | |
QFLP基金管理人 | 注册地址 | 原则上须在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联动创新发展区开展试点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放大自贸效应推动联动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 |
名称 | 应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以及“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 |
资质要求 |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 符合管理人运营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具有良好投资业绩、备案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具有境外募集资金的能力。 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 |
新设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含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尚未开展首次基金募集、基金管理的企业):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有5年以上基金管理经历及良好的投资业绩。 2) 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核心投资决策人员)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3) 具有境外募集资金的能力。 4) 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 ||
登记备案要求 | QFLP基金管理人自登记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未能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或自登记为管理人之日起12个月内未能完成首次基金募集并备案的,取消试点资格。 | |
业务范围 | 1) 可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2) 可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3) 可从事股权投资咨询。 4) 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 |
信息报送 | 按季度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汇兑、投资项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等。 | |
结汇 | 外籍员工和香港、澳门、台湾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 |
QFLP基金 | 形式 | 可以通过外商独资或非独资形式发起设立,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
托管 | 应当委托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本市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托管机构。 | |
投资方向 | 1) 可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2) 可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 可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4) 可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 |
投资限制 | 1)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现行及动态调整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国家动态调整)开展投资。 2) 不得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 | |
结汇 | 投资收益汇出境外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 |
合格投资者 | 境内投资者 | 应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个人投资者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
境外投资者 | 1) 应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2) 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 3) 个人投资者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 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
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揭牌以来,一直积极推动金融开放创新和自贸金融工作先行先试。截至目前,区内已集聚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近600家;此次试点政策,预计将为境外资金创造更为便利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境外股权管理机构及境外产业资本到南京投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