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5 16:14:05
投融资简报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发布《东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2021-08-25 16:14:05

2021年8月16日,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印发《东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也标志着东莞正式开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试点工作。从编辑体例上看,办法分为五大章、总共22条,包括总则、试点条件、试点运作、试点管理和附则,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内涵及权能、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投资者资质、申请流程、管理机制、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的同时,吸引和利用外资汇聚于东莞。

(一)适用对象

可申请主体为私募机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东莞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的也应适用《暂行办法》。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类企业的投资范围及模式

从业务上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范围十分广泛。其中,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或其投资业务、提供股权投资的咨询业务及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于境内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及为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同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允许“外管外”、“外管内”、“内管外”等多种业务模式。

(三)投资领域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领域适用负面清单加国民待遇的原则。负面清单中规定为限制或禁止类领域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遵照其规定;投资领域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将享受国民待遇。

(四)出资货币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境内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境外投资人的出资货币多样,除了境外及境内的人民币、境内人民币利润及合法收益外,还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五)试点申请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类企业的注册地:东莞。

申请流程:向各园区、镇街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经各园区、镇街金融工作部门初审符合试点条件的,将提交市联合会商工作机制组织认定。企业经认定符合试点条件的,应根据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及信息报告相关手续。属于创业投资企业的,还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六)试点工作的市联合会商机制

东莞市联合会商机制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联合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市投资促进局等单位共同建立。其中,各个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分工推进试点工作,包括试点申请的认定、登记、备案、属地管理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