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6 18:28:43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
2021-09-06 18:28:43

2021年8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签署并印发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构建全国首个政府与法院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互联互通、合作推进的常态联动协作机制。

这是全国首个破产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将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机制,实现破产信息全流程、广角度、多渠道公开,加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供给,服务保障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短评】

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个人破产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对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实施意见》按照审慎、必要原则,明确将个人破产状态,相关主体就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的信用承诺,个人破产相关限制、处罚、失信行为信息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

根据《实施意见》,深圳实行破产信用承诺制度。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等在启动或者参与破产程序时,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署应当告知相关主体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的事项,破产程序参与人应当进行信用承诺,并依法公开承诺内容,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履约践诺情况记入信用报告。同时,深圳落实破产限制事项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破产事务管理署根据人民法院推送的法律文书,分别落实破产程序中的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破产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登记,公开个人债务人行为限制情况,落实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保障市场交易行为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i]

《实施意见》探索制定《个人破产信息共享与公开清单》,明确相关单位就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基本信息、程序信息、重要法律文书以及相关限制、处罚等信息实行共享,实现个人破产信息共享“有章可循”。此外,《实施意见》明确,加强相关信息平台对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交换信息,实现个人破产信息和债务人信用信息共享。

为进一步强化个人破产社会监管,防止个人破产制度被恶意滥用,《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了多平台联动的个人破产状态公示机制,要求相关单位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深圳信用网”等多个平台联动公示个人破产状态。若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受到人民法院处罚,以及因转移财产、破产欺诈、虚构债务等严重妨害个人破产程序的失信行为信息,将予以公示。

《实施意见》明确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公示的破产信息有误或者未及时更新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主动更正失信行为并积极配合个人破产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申请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主体,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修复相关信用信息;免责考察期限届满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标注免责信息、说明情况,降低此类信息对相关主体负面影响。[ii]


[i] https://mp.weixin.qq.com/s/_8rgapolXFLLOE3XEe3gEg 《深圳建立破产信息公开公示机制》来源 | 南方日报

[ii] 参见

https://k.sina.com.cn/article_5787187353_158f1789902001btwc.html?sudaref=cn.bing.com&display=0&retcode=0 《深圳率先建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天军 通讯员 司新宣 陈佳林 张思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