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6 18:33:27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财政部:粤港澳单独关税区难构成 但有多项财政政策促使融合发展
2021-09-06 18:33:27

2021年8月19日,财政部在答复人大代表建议中表示,粤港澳大湾区内广州、深圳等9个城市,与内地其他地区共同受中央政府管辖并适用统一的关税政策,难以构成单独关税区,也无法进一步形成粤港澳大湾区统一关税区。

财政部同时表示,中央政府出台多项财经政策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

一是在粤港澳大湾区从事经济活动的港澳企业和居民,可依据《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相应地降低其所得的税收负担和避免重复征税。

二是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对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试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以珠三角九市等37个港口为启运港,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等为离境港的启运港退税政策等。

三是为在商务领域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出台了若干政策措施,涵盖消费、流通、贸易、投资、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等重点领域。

【短评】

陈晓峰等十三名代表曾提出《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合作融合的“单一市场、双税区”的建议》,建议中央政府在关税领土内实行统一关税政策。

财政部表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2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73段、222段规定,我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在我国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适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上述议定书),统一实施关税政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国内法律有关规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广州、深圳等9个城市,作为内地关税领土的一部分,与内地其他地区共同受中央政府管辖并适用统一的关税政策,难以构成单独关税区,也无法进一步形成粤港澳大湾区统一关税区。

就单独关税区而言,其主要具备以下特征:

一是实行国家特别关税的法律制度,特别关税区将不实行国家统一的关税和关境管理制度,脱离国家关税领域的辖制,独立于国家关税领域之外,实行特殊的关境管理。

二是实行国家特别关境管理的法律制度,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关境管理的法律制度,国家海关在“一线”的功能有所改变,如征收关税的功能减少,对货物的出口(除少数几种商品之外)将取消许可证制度,进口也将随之取消签证制度,也不必履行其他海关手续。但“二线”的海关功能将加强,对进出海南特别关税区的人员、货物等将实行监管制度,尤其是对海南的产品返销内地市场及国内产品运往海南市场的经济活动应加强监管。

三是单独关税区的海关机构仍是国家海关机构的一部分,直接向海关总署负责。只是将海关在“一线”的功能“退居”到二线,主要加强对“二线”的货物等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海关作为国家海关总署的派出机构的垂直领导的体制性质不变。[i]


[i] 参见文生浩 ,刘云亮:《论建立海南特别关税区的几个法律问题》,载《海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