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6 18:51:16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建滔公司诉伟硕公司合同纠纷案 ——建滔公司诉伟硕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1-09-06 18:51:16

案件详情点击: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5981

2017年4月28日,崇技电路(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技公司)、忠信积层板(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信公司)与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滔公司)在深圳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崇技公司将其对伟硕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硕公司)享有的已到期债权5.4万美元全部转让给忠信公司,忠信公司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建滔公司。同日,崇技公司、忠信公司联合向伟硕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落款处均加盖崇技公司的蓝色小圆章。因催款未果,建滔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伟硕公司向其支付5.4万美元。。

【评析】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崇技公司的蓝色小圆章是香港公司普遍使用的印章之一,实践中香港公司在内地进行交易、签订合同时常常仅加盖该种印章。崇技公司与忠信公司在内地交易的过程中,不仅在对账单中加盖小圆章,还在具有契约性质的《采购单》《赊销合同》中均加盖该小圆章且未附有公司董事或授权者签字。涉案《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地在我国内地,使用该印章签订协议的人员在与忠信公司交易时的身份为崇技公司的业务对接人,即使该协议未经崇技公司董事签字,忠信公司及建滔公司也有理由相信加盖该小圆章即为崇技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对崇技公司具有约束力。崇技公司、忠信公司及建滔公司已将涉案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伟硕公司,对伟硕公司发生效力,故判令伟硕公司向建滔公司偿还涉案应付款项。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合同履行情况、印章使用人的身份等因素,认定香港公司使用印章在内地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