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6 18:52:04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罗某和诉维康公司、尼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
2021-09-06 18:52:04

案件详情点击: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5981

2017年10月19日,澳门居民罗某和与佛山市维康环球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罗某和向维康公司出借人民币1000万元,并指定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克公司)账户为收款账户。同年10月23日,罗某和将涉案借款转账至合同指定的尼克公司账户,维康公司和尼克公司在银行客户回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已收到涉案借款。因维康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罗某和提起诉讼,主张维康公司、尼克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评析】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维康公司、尼克公司等关联公司均系因佛山市三水尼克项目的运行而设立,其实际控制人及财务负责人相同,在同一地点办公并对外统一挂牌“环球卓越集团”,且多次收取对方公司款项或承担对方公司债务,可认定尼克公司和维康公司的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已滥用其享有的支配和控制地位,使各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丧失人格独立性,故判决维康公司向罗某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尼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内地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及责任承担,平等保护境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