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2 10:19:38
私募基金月刊-08
《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021-09-22 10:19:38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对苏州市重点领域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2021年1月苏州市成立了首期规模60亿的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2021年8月3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对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进行规范,主要规定如下:

事项

具体要求

定义

天使基金:由市政府设立,主要投资于本市注册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

重大事项管理机构

苏州市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苏州国发集团、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相关负责人。

天使基金管理公司

由基金管委会批准组建

运作模式

采用“母基金+子基金”运作模式

投资方向

重点通过投资各类天使投资企业,发挥财政资金撬动放大作用,形成资金集聚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天使类项目。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天使基金也可以在一定额度内,采用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进行直接投资、跟随投资及设立直投子基金等其他投资模式。

运营管理

天使基金设立投委会作为投资、退出等事宜的决策机构。投委会由7人组成,投资决策采取一人一票制,全体人员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天使基金可以聘任顾问一到二名,同时邀请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同志担任观察员。

甄选合作子基金

程序

1) 公开征集。由管理公司通过网络媒体、政府和企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公告;

2) 机构申报。子基金申请机构向管理公司提交合作方案,管理公司对申报的子基金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天使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条件的项目进行立项,并在合作方案基础上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向投委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出具专业初审意见;

3) 投委会决策。投委会负责审查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并进行决策;

4) 社会公示。对投委会决策通过的子基金将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一经核实,终止投资程序;

5) 方案实施。经投委会决策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子基金,由管理公司负责相关投资文件签署,落实投资方案;

6) 投资后管理及退出。管理公司负责开展投资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

子基金

要求

1) 注册区域:子基金原则上注册在苏州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2) 出资规模:天使基金在单个子基金中的累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0%;苏州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天使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5亿元;子基金投资项目总数原则上不低于15个;

3) 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

4) 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苏州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重点发展的产业(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软件和集成电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等产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50%;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应是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本办法要求产业领域的非上市企业,且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者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上一年度的净资产或者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5) 返投要求:子基金投资于在苏州注册登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实缴出资金额不低于天使基金对子基金的实缴出资。

激励机制

天使基金对参股的子基金设置激励机制。子基金可以在以下激励方式中任选其一:

1) 回购: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已满足苏州返投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主体可以申请回购天使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回购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高于2%时,按2%计算)计算的收益之和;

2) 让利:天使基金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分档让利。让利措施按返投比例的120%、150%、200%分档设置,其中超额收益是指天使基金收回本金及门槛收益后以外的部分,让利对象为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

风险控制

天使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 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 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6)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 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托管要求

天使基金资产须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接受天使基金委托并签订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天使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管理公司提交托管报告。

考核管理

成立天使基金考核管理委员会,考核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及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考核管理委员会对天使基金绩效进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的重点是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吸引知名创投子基金能力、产业带动效果、返投情况、投资项目的带动就业及税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