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2 10:21:00
私募基金月刊-08
《东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2021-09-22 10:21:00

2021年8月13日,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发布了《东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QFLP暂行办法》”),标志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在东莞正式落地,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整体而言,《东莞市QFLP暂行办法》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条件,除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和私募基金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要求,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不额外设定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限制。同时,本次政策进一步拓展了投资范围,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权及上市公司定增、协议转让等一级半市场交易等,并且允许以FOF(母基金)模式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此外,与近期其他地区QFLP制度一样,东莞市QFLP制度下的组织架构也更加灵活,除传统的“外资管外资”模式,也允许“外资管内资”和“内资管外资”模式。

《东莞市QFLP暂行办法》的主要规定如下:

事项

具体要求

定义

1)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市联合会商工作机制认定,在本市依法由境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2)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经市联合会商工作机制认定,在本市依法由境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称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试点条件

注册地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地应当在东莞。

设立

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为私募机构,发起设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出资

要求

1) 境外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

2) 境内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

申请流程

1) 向各园区、镇街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经各园区、镇街金融工作部门初审符合试点条件的,提交市联合会商工作机制组织认定;

2) 企业经认定符合试点条件的,凭试点资格文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照商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报告相关手续。属于创业投资企业的,还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业务范围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 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2)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3) 股权投资咨询;

4) 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1) 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2) 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 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4) 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资金托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办理托管。

运作要求

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

试点管理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取得试点资格后12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并成立首个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成立的所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在6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