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21]27号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17日
施行日期:2021年10月01日
效力层级:司法解释
关键词: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修订了全国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下限标准,同时明确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下限标准。
要点提示:根据《通知》,全国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根据当事人住所地是否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内,划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标准,中级人民法院所属省级行政辖区不再作为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划分依据。其中,若当事人双方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仅对民事案件受理标准作出更改,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商事案件的标准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