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8 16:27:36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再次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1-10-08 16:27:36

2021年9月3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破解创投行业面临的关键问题,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生态环境,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促进深圳市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支持创新产业持续蓬勃发展,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年7月,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已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现再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0月30日前提出意见。

【短评】

一直以来,深圳经济特区高度重视创业投资行业发展,2003年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条例》,并于2012年和2019年分别做了小幅修订;2010年、2014年、2017年先后出台了促进股权投资发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试点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促进创投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政策;领先全国成立了规模百亿级的天使母基金,100%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孵化发展项目;涌现出了深创投、达晨创投、同创伟业、松禾资本等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本土风投创投企业。截至2021年6月底,深圳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2349家,全国占比15.7%,位居全国第二,管理基金规模1.2万亿元,居全国第三。本土创投行业的蓬勃发展是深圳高科技行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培养扶持形成了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截至2021年9月,深圳经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169家,在全国大中城市中排名第四)。

主要亮点列举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规范商事登记手续、名称、经营范围等。针对创业投资主体在工商注册、变更登记等商事登记事项上存在一刀切、不明确等问题,《条例》规定“对于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及天使投资人,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商事登记,不设行政许可;对于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市有关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披露程序后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商事登记手续,并在商事登记完毕6个月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备案,自觉接入辖区投资类企业综合化信息服务平台,主动报送数据信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条例》规定“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创业投资’;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天使投资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天使投资’字样,并标明‘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第二,优化变更登记流程。针对创投主体商事登记流程繁琐、不透明等问题,《条例》规定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可以由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事项,合伙协议约定由普通合伙人同意的,明确无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人大会决议文件即可变更登记,并对部分合伙人无法联系等特殊情况下的变更登记流程做了简化。

第三,完善注销登记流程。《条例》提出建立创业投资主体清算退出机制,明确创业投资主体注销登记流程,形成商事登记流程闭环,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中基协备案且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风险隐患的创业投资主体,不得继续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业务,依法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领取商事营业登记执照后1年内未开展创业投资活动,且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基金类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披露,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或进行注销登记;限期6个月内仍未完成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参见《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