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8 16:54:57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珠江公司诉三港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 ——公司停业状态下公司僵局的认定
2021-10-08 16:54:57

案件详情点击: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5981

1992年,香港企业珠江内河货运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与其他股东共同设立佛山三水三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港公司),主营佛山市三水区西南码头。2019年8月,因码头无法通过环评审批手续,码头经营所需证书被海关收回,三港公司被迫停业,且再无恢复经营可能。珠江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散三港公司。三港公司另一股东辩称,三港公司董事会仍正常召开,权力机构有序运行,未形成公司僵局,三港公司不应被解散。

【评析】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港公司虽然能够正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但会议内容均为如何在停业状态下尽量减少公司运营成本或者变卖公司资产。在公司已遣散大部分员工、无法营业达两年的情况下,董事会本应履行自身职责决定公司前途命运而不履行,仅决议缩减公司成本,无助于公司解困。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议而不决,可以认定已形成公司僵局。三港公司环评不达标、证照被收回,不得继续经营,其存续将会蚕食股东可分配利益,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珠江公司已穷尽其他途径无法纾困,故判决解散三港公司。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公司困境的形成作为认定公司僵局的标准,依法判令公司解散,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