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2 16:19:10
私募基金月刊-09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1-10-22 16:19:10

2021年9月3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再次就《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深圳创投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早在2021年7月,《深圳创投条例》已向社会公开征集修订意见,并随后进行了充分研究和反复修改。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在深入调研经济特区创投机构和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系统谋划、聚焦行业“募投管退”难点问题,对2003年《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进行的系统性修订。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实现了以下几方面的突破:首先,率先明确创业投资定位及主体划型,优化商事登记流程。其次,进一步丰富了创投的募资方式。再次,着力解决创业投资机构较少“投早、投小、投科技、投绿色”,以及资金闲置、运作效率不高的问题。此外,进一步提出优化创投人才、为创投行业发展提供完善的配设建设及税收支持。

《深圳创投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规定如下:

事项

具体要求

创业投资主体划型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投资,为被投企业提供投后增值服务,以期被投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或上市退出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实体投资活动。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主体,是指在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等。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包括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和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委托,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

 

规范商事登记手续

对于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及天使投资人,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商事登记,不设行政许可。对于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市有关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披露程序后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商事登记手续,并在商事登记完毕6个月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申请登记备案,自觉接入辖区投资类企业综合化信息服务平台,主动报送数据信息。市相关部门依托平台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商事登记名称和经营范围

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创业投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天使投资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天使投资”字样,并标明“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优化变更登记流程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可以由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事项,合伙协议约定由普通合伙人同意的,不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人大会决议文件。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变更的登记事项,若出现合伙人经有关部门确认无法取得联系、被法院宣告失踪等情形时,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文件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研究予以办理企业商事变更登记手续;若出现部分合伙人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等情况,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待合伙人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或退还财产份额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合伙协议约定一致同意变更。

 

完善注销登记流程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完善创业投资主体清算退出机制,制定具体注销登记流程。

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中基协备案且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风险隐患的创业投资主体,不得继续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业务,依法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于领取商事营业登记执照后1年内未开展创业投资活动,且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基金类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披露,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或进行注销登记;限期6个月内仍未完成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拓宽募资渠道

市、区人民政府依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建立创业投资主体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行业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主体实施投贷联动。实施股债联动,鼓励创业投资主体联合金融机构共同成立股债联动基金,为被投企业提供股权加债权的综合性融资服务。开展投保联动,鼓励创业投资主体与担保机构合作开展担保换期权、担保分红以及担保换股权等业务。

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探索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专做大做强。通过增信、担保、贴息等方式,支持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发行中长期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离岸人民币债券、集合债券等,拓宽募资渠道。

 

拓宽市场化退出渠道

鼓励创业投资主体通过被投企业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

支持设立创业投资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打造创业投资主体所持有股权的转让交易平台。推动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探索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质押登记试点。鼓励政府引导基金通过S基金转让份额或退出。

 

信用体系建设

市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强化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将企业行政处罚、失信名单等信息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将严重扰乱创业投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相关市场主体列入失信名单,鼓励自律组织探索建立守信白名单制度。依托特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激励和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惩戒,推动建立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跨境先行先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抓住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先行先试契机,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拓宽离岸创新项目境外融资渠道,促进资金跨境自由流动。

 

充分发挥深圳人民币投贷基金资金跨境牌照作用,搭建跨境投融资平台,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资金、项目和产业资源互联互通。

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适度提高投资额度,提升境外投资便利化。

 

支持建立境内与港澳金融监管相衔接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互认机制。支持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开展境内外双向。

 

税收政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研究争取鼓励创业投资主体投资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产业及创新领域的中小微创业创新创造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主体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争取在特定区域开展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在单一基金核算下亏损跨年结转试点以及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