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2 16:19:59
私募基金月刊-09
《杭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
2021-10-22 16:19:59

2021年9月18日,杭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投资促进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联合印发了《杭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杭州QFLP试点政策》”),标志着杭州QFLP试点政策最终落地。

《杭州QFLP试点政策》支持“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管理模式。整体而言,杭州QFLP基金具有以下的特点:1. 明确境内合格投资人可认购一定比例的QFLP基金份额,担任试点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并依法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 各单支基金募集的境外汇入本金之和不得超过市试点联审成员单位建议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募集境外资金总规模,也即QFLP基金管理人可在批准的募集境外资金总规模内,在其设立的各QFLP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支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3. 杭州QFLP基金的对外投资领域相较于其他地区较大,明确QFLP基金可投资于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等领域。

《杭州QFLP试点政策》的主要规定如下:

事项

具体要求

定义

1)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是指参与认购本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产业资本、机构基金等的合格投资者。

2)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市试点联审工作成员单位认定并按规定发起成立试点基金、受托管理其投资业务的企业。

3)      试点基金是指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依法发起,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认购、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一只或多只私募投资基金。

试点基金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统称为“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原则上需在杭州自贸区范围内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试点条件

注册地

新设QFLP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需在杭州自贸区范围内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存续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QFLP基金管理人试点资质的,若为注册在杭州市的,经市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同意,原则上可不迁址,仍需接受试点基金所在地的监督管理要求。

设立

要求

1)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出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1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下列企业之一:金融企业(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际知名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我市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年度市值(可多家累计计算)超过200亿元人民币。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四)至少有两名高级管理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有两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近五年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五)立足杭州战略产业发展,组建行业研究团队,聘请外部专业投资顾问。

(六)承诺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规定。

(七)市试点联审成员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

2)      试点基金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试点基金目标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认购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

(二)市试点联审成员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

3)      试点基金的有限合伙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具有相关的投资经历。

(二)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四)市试点联审成员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

出资

要求

1)      境外机构投资者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境内外个人投资者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申请流程

1)      本试点工作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建立试点联审工作机制。市试点联审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自贸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市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试点联审的日常事务,牵头组织试点工作的推进、日常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试点申请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受理,组织试点联审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审核申请材料。市自贸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自贸区杭州各片区做好试点企业自贸区的相关政策享受及配套服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贸区各片区涉及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积极引导试点企业投资杭州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负责监管本办法所涉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人民币跨境交易等事宜。

3)      市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征求市试点联审成员单位意见,组织召开试点联审工作会议,市试点联审成员单位委派相关负责人携带书面意见参会。经审核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向主发起人出具试点联审意见,并将相关情况报市政府。试点联审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设立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对拟设立试点基金的意见。

业务范围

试点

基金

管理

企业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试点基金,各单只基金募集的境外汇入本金之和不得超过市试点联审成员单位建议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募集境外资金总规模。除另有规定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其设立的各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

试点

基金

1)      非上市公司股权;

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券,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3)      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

4)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资金托管

试点企业应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市内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法人银行机构,或市内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作为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对试点企业的投资行为、托管账户及账户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运作要求

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中国投资者须以人民币出资。

试点管理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主发起人(试点主体)持市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试点联审意见,新设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在3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过期需重新申报试点联审意见;试点基金在完成企业注册后,办理外资结汇手续。按现行规定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的试点企业,在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需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