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9 17:43:10
数据合规热点速递10月刊(下)
“数据要素配置的经济法调整”学术会议在深成功举办
2021-10-29 17:43:10

2021年10月16日,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深圳大学社会科学部、法学院和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承办的“经济法30人论坛”(第30期)在深圳圣淘沙酒店顺利召开。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暨南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全国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数据企业、知名律所的6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数据要素配置的经济法调整”主题,对要素市场化以及数据要素的经济法调整的必要性、基础理论问题、竞争法规制问题、个人信息权益保障等主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深圳大学王晓晔特聘教授探讨了当前数据开放的热点问题,王晓晔特聘教授表示,数据开放是数字经济的核心问题,得到社会的热切关注;从数据的主体、客体及权属等角度考量,结合美国和德国等经验,数据财产权的确立并无必要性;合同法是数据配置的基本方法,该方式有利于对数字隐私以及对数字企业的保护;数据互操作是我国数字经济的趋势,在数据开放以及共享方面,需要建立合理开放和透明的技术标准,另外也要考虑数据的成本、复杂性以及开放数据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最后,王晓晔特聘教授指出,鉴于数据开放是国家一项长期战略,立法者应借鉴国内外经验,并与国际社会进行合作,我国平台企业数据开放应当朝着健康、安全、科学和合理的方向发展,以此保障我国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大学法学院应飞虎教授在与谈中分享了几点学术感想。第一,对于数据的规制涉及创新发展和权利保障的平衡问题,以及个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与行业发展的价值目标的平衡问题,不能有所偏废。第二,行业发展与消费者利益之间有时并不矛盾,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另外,数据规制过程充满不确定性,存在着规制介入的时机选择问题,切忌在对市场认识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干预,容易遏制产业发展,而利用市场竞争力量以及行业自律亦是可行的思路。

广州大学法学院应飞虎教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展开了详细分析。他指出,该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仍有不足,未能将人脸识别问题中的技术服务主体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也未能根据不同程度的行为匹配合适的策略及责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2-7项的“必需”的情形需要进一步细化,加强可操作性。第六十九条可以补充由受害人提供初步证据的要求,以此平衡信息处理者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

【来源:深圳大学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