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31 19:10:45
金融资管月报(第20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1-10-31 19:10:45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3日

施行日期:未生效

效力层级:征求意见稿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监管、罚款上限提高、垄断协议

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反垄断调查、法律责任等部分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要点提示:

一、总则:开宗明义,未来执法趋势不断加强

1. 明确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规划布局未来执法

本次《修正草案》在现行《反垄断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法益的基础上,新增了“鼓励创新”,并且强调了“竞争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基础地位”。

为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修正草案》明确了国家将“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加强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

2. 强调对互联网行业和科技新兴手段的重点关注

《修正草案》在总则部分即明确了“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对于互联网行业和科技新兴手段可能引发的潜在反垄断问题提出关注,体现了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工作的重视。

二、罚款上限提高:提升违法成本,督促经营者合规经营

《修正草案》修正了现行《反垄断法》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上限大幅度提高,提升了反垄断违法成本。

1. 罚款上限提升、情形细化:《修正草案》提高了垄断协议和未依法申报的罚款幅度,并且基于以往执法经验进一步细化和澄清了适用规则。

2. 确立加倍处罚制度:尽管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已呈倍速增长,《修正草案》仍从情节、后果等的严重程度考虑,进一步通过加倍罚款提高处罚力度。具体而言,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在原先关于垄断协议、滥用行为、未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以及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的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增至2-5倍。

3. 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确定罚款:《修正草案》在确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时,将多种考量因素纳入其中,包括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另一方面,《修正草案》不再强制要求在罚款的同时必须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垄断行为的违法所得难以准确计算的,违法所得可以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罚款时的考虑因素。

4. 新增责任人员罚则:《修正草案》通过新增责任人员罚则督促企业更充分的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

5. 提高不配合调查罚款。

6. 引入信用惩戒威慑:《修正草案》将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给予信用惩戒,为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带来了更多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三、互联网平台监管加强

1.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谨慎避免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商业行为

《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条在既有的禁止滥用行为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关注的其他问题

《修正草案》总则部分第10条还新增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将新经济类型中独特经营模式的反垄断问题置于监管的重点关注之下。

四、垄断协议规则进一步细化

1. 纵向垄断协议也需评估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修正法案》将“垄断协议”的定义单独置于垄断协议章节的首条,这一修改与之前市场总局颁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基本一致,承继了对于垄断协议“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认定原则。

2. 明确轴幅协议规制,填补现行法律空白

《修正草案》第十八条新增了对于轴幅协议行为的规制,即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明确弥补了现行《反垄断法》规则下对于非竞争对手类经营者参与组织其他竞争者之间协调行为的规制缺失。’

3. 引入“安全港”制度,促进中小企业经营效益

最新的《修正草案》首次在反垄断法规体系的最高层级正式提出安全港制度,但仅原则性地规定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不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值得指出的是,《修正草案》对于上述安全港制度还保留了但书条款,即“有证据证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除外”。这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保留了执法实践中适用安全港制度的自由裁量空间,因而关于安全港制度的具体适用,有待结合未来的细则法规和具体案例进一步考察分析。

五、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执法灵活度进一步提升

1. 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对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交易的执法调查权

2. 明确民生、金融、科技、媒体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重点领域

《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条明确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重点领域包括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

3. 设立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

《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下列场景下中止计算审查期限,包括(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需要进行核实;(三)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需要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同意。目前,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最长法定期限为180天。

六、引入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植德律师已经就《修正草案》进行解读,具体请见《反垄断法(修正草案)》速读(https://mp.weixin.qq.com/s/Vtm01y9EQEG5zJUPCqLE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