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31 19:11:12
金融资管月报(第20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2021-10-31 19:11:12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3日

施行日期:未生效

效力层级:征求意见稿

关键词:期货、衍生品、风险监测监控

主要内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正式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从具体修改情况看,草案二审稿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了对除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外的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备案要求;同时强化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监测监控等责任,加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

要点提示:

一、期货法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交易与衍生品交易定义

二审稿中“期货法”正式更名为“期货和衍生品法”。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相关定义,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概念。草案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非标准化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和远期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期权合约,是指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 (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二、进一步统一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二审稿对开展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统一规定也更进一步,统筹完善了草案的篇章结构。具体来看,二审稿将原来一审稿的第二章“期货交易”和第三章“其他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内容合并为“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一章,分为三节:将共同适用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规则提炼为“一般规定”,作为第一节;第二节为“期货交易”,专门对期货交易特有的规则作出规定;第三节为“衍生品交易”,对衍生品交易特有的规则作出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衍生品交易活动规范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与此同时,对一审稿中提到的“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实行监督管理”,草案二审稿将相关规定修改为“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对衍生品的交易监管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在依法设立场所、制定交易规则和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等方面都需要通过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除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外,取消对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备案要求

与一审稿相比,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除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外,二审稿中删除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的备案要求,减轻了企业负担。

四、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制度,加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

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监测监控、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