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30 17:24:41
金融资管月报(第7期)
4倍LPR利率上限是否适用金融机构?
2020-09-30 17:24:41

(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判决书提到,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原司法解释”)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此后的司法实践中,各级地方法院一直套用此判例。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决定》(下称“新司法解释”),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关于4倍LPR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也适用于金融机构的问题引发市场热议。

网传判决支持金融机构适用新司法解释利率上限

9月2日,在一份网络流传的判决文书中,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8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显示,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洪辉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

然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平安银行关于利息、本金罚息和复利,以及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该院审理认定,2017年7月4日借款后,被告洪辉道足额支付至第10期即2018年5月4日,第11期仅支付期内利息2138.39元、复利227.11元,共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元。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本金罚息和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保护限度,该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进行计算;关于逾期利息,也酌情调整为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

多份判决不支持金融机构适用新司法解释利率上限

9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9413号判决书显示,借款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融消费金融借款本金116206.42元、利息13095.66元、罚息3177.56元(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0年06月16日,之后以全部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合并计至款清之日)。

9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057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欠款本金人民币195235.24元、利息人民币4033.56元、罚息人民币4130.56元、复利人民币166.30元(暂计至2020年3月12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9月27日,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内2222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营业部借款6484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9月28日,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2民初字132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彬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12月4日计算至还款之日)。

过渡期?金融机构未来或仍将参考新司法解释利率上限

业内人士也表示,金融机构的司法判决应该会存在一个过渡期,未来的趋势可能也将以四倍的LPR为上限,并且按照APR(年化利率,即名义利率)计算,但具体情况还有待监管部门相关指导意见的进一步明确。

信息来源

4倍LPR利率上限适用金融机构?平安银行或申请上诉

多个判例显示4倍LPR暂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市场松一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