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31 19:16:37
金融资管月报(第20期)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2021-10-31 19:16:37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第5号

发布日期:2021年9月30日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1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银行、损失吸收能力、事前风险预警

主要内容: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附加监管规定》”)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和附则。作为去年底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的补充,《附加监管规定》为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提供指导和依据。《附加监管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是,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监管指标要求,包括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等,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最新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而不同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监管要求各有规定。《附加监管规定》还明确了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形下的应对预案,提高风险可处置性。规定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人民银行牵头的危机管理小组进行审查。

要点提示: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附加监管,对促进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根据《附加监管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在0.25%到1%之间,监管力度符合市场预期。入选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均满足附加资本要求,无需立即补充资本,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同时,《附加监管规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建立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高资本内生积累能力,切实发挥资本对业务发展的指导和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