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5 17:58:15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2021-11-05 17:58:15

2021年11月1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式发布《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继深圳后,全省范围内均可开展QDLP试点。

【短评】

广东省积极争取扩大QDLP试点的流程:

(1) 广东省2020年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4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

(2) 2020年7月,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再次明确提出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争取扩大开展QDLP试点。

(3) 2021年2月,广东省政府正式发函国家外汇管理局,商请支持扩大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

(4) 2021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广东省扩大开展试点,给予广东省50亿美元试点额度。

《暂行办法》的主要亮点如下:

(1)明确提出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主要投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相关要求。联席会议对申报机构专业程度、投资履历、海外投资策略和拟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慎核定试点资格和额度。具体条件包括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持牌金融机构或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或上一会计年度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基金管理企业。要求试点基金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等;

(2)明确了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为有效防范风险,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要求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机构投资者、境内自然人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明确下列投资者可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投资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3)明确了投资范围,规范投资行为。试点基金境外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境外大宗商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同时,规范试点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外汇登记、购付汇及对外投资等行为,并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数据上报要求。[2]

[2] 《<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https://mp.weixin.qq.com/s/oCxB4Wz-TMqA_s39lAfKkQ来源:南方新闻网,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