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5 17:59:11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21-11-05 17:59:11

2021年10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深圳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短评】

2000年,深圳市颁布实施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形成了较为深远的影响。该条例解决了政府投资项目法治管理从0到1的问题,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深圳市政府投资法治体系,加快了项目实施进展,规范了项目计划管理程序,减少了“三边”工程、超概工程现象,增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治意识,基本上形成了依法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氛围,增强了政府投资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

2014年,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简易程序和投资控制特别是概算调整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18年和2019年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工程结算决算审计工作释法和深圳市机构改革情况,对涉及政府投资工程结决算审计和部门名称的部分条款做了两次修正。总体来看,深圳市条例的实施为实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为国家制定和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奠定了坚实基础,贡献了有益的深圳经验。

2018年和2020年,为配合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决议暂停《深圳条例》涉及项目审批的部分条款适用,两次决议共暂停部分条款适用期限三年,暂停期限至2021年6月27日截止。[4]

本次修订明确了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或者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本条例第十三条(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等)、第十四条(市政府明确的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以及国家、广东省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4]参见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