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5 18:02:08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正式施行
2021-11-05 18:02:08

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作为全国首个反消费欺诈领域专项地方立法,结合了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海南自贸港建设实际,突出以问题为导向,围绕适用范围、经营者的义务、交易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要求、政府及相关主体的职责、典型的消费欺诈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将过去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有关消费欺诈的规定归集于《规定》进行统一规制,分类分档设定处罚,具有较强的自贸港特色和实际操作性。公司

【短评】

《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规定》明确,经营者为消费者生活消费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时,采取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适用本规定。同时,明确经营者利用网络实施消费欺诈行为的依照本规定处罚;

《规定》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针对海南一些特色产品的特别情况,要求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对海鲜、水果、旅游特产等特色产品的品种、价格及季节性特征进行介绍并作出消费提示。同时,《规定》鼓励经营者在国家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方式、期限、范围外,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退货承诺;

《规定》明确,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对本交易市场内经营者的规范管理,审查入场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反消费欺诈承诺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集贸市场开办者,要求统一配置供消费者称量所购商品份量是否准确的公平秤,每个独立销售区域的设置数量不少于一台;

《规定》针对海南当前存在的典型消费欺诈行为,加大惩戒力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分类分档设定处罚:一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进行归类,规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本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按照经营者实施消费欺诈行为的情节由轻到重分成三档设置罚则,对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处以严厉的处罚,同时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严于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是引入处罚到人的“双罚制”,对部分情节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经营者为单位的,除对经营者处罚外,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交易市场开办者为单位且未按规定履行管理义务的,除对交易市场开办者处罚外,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四是明确规定涉嫌消费欺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调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的法律责任。[7]

[7]《<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解读》,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zxjd/202110/79b1a7b572d645898a6e53c9429ee082.shtml

来源:海南日报,最后访问日期为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