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5 18:13:17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海航集团及相关企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2021-11-05 18:13:17

2021年10月23日15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联合工作组、管理人、债权人代表、出资人代表、债务人代表及职工代表等各相关方,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等海航集团及相关企业破产重整案的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情况进行核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核查结果,海航集团及相关企业破产重整案的各重整计划(草案)均已获得表决通过。

2021年10月3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海航集团及相关破产重整企业送达《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上述裁定为终审裁定。

【短评】

根据海航集团披露的重整计划草案,设立信托抵偿债务是海航重整计划中的一大亮点。海航集团重整计划草案中的信托计划抵债主要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由发起人作为委托人,成立信托计划,并将持有的总持股平台的股权以及对各业务板块的应收款债权注入信托计划,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成立后,信托计划通过总持股平台实现对所有信托底层资产的实控及管理,即将321家公司的全部资产纳入了信托计划。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的安排,信托底层资产包括信托计划可实际控制的重整企业直接持有的全部资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上市公司股票、金融机构股权等股权投资类资产,房屋、土地、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应收账款等其他资产。

除小部分现金清偿及留债清偿外,原则上321家公司的全部债务将归集至发起人公司,并以发起人设立的信托计划份额受偿。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取得优先份额、普通债权人取得普通份额。债权人成为信托受益人后,即享有321家公司整体财产利益,可以分享重整后相关企业的运营及处置收益。具体如下图:[13]

[13]《破产重整 | 海航321家公司的全部债务以发起人设立的信托计划份额受偿,万亿债务重整落幕!》,载微信公众号“特殊资产研究院”2021年10月3日,https://mp.weixin.qq.com/s/iFSdfXBfaYB5Q8JuFw7H9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