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5 18:17:58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钟某湘等诉白云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香港当事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查明与认定
2021-11-05 18:17:58

案件详情点击: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5981 

1957年,钟某向他人购买涉案房屋。1994年12月,钟某的代理人与广州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钟某将涉案房屋交由白云公司拆迁,白云公司将原地段新建房屋作为产权调换,并协助办理相关产权证明。2002年8月,白云公司将涉案豪贤大厦的3套房屋作为回迁房交付给钟某使用。香港居民钟某湘4人提供名为“钟某灵”的香港死亡证明文件,主张钟某灵与钟某是同一个人且已于1991年在香港去世,故以钟某灵的法定继承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3套回迁房屋归其4人所有,并要求白云公司协助办理将涉案3套房屋分别登记至其4人名下的手续。由于钟某灵早于1951年前往香港生活,去世时为香港居民,其子女分散在内地、香港、台湾等各地,内地公安部门无法查询钟某灵的户籍登记信息。二审期间,根据法庭释明,钟某湘4人分别向内地公安机关调取部分继承人的户籍抄摘信息、向内地出入境部门查询港澳台居民登记信息、向香港入境事务处人事登记处查询钟某灵的登记事项。

【评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钟某湘4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钟某灵与钟某为同一人及钟某灵的法定继承人情况,故判决驳回钟某湘4人的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查明钟某灵的法定继承人情况需要综合考量内地、香港、台湾地区等地所形成的证据,现三地形成的证据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再结合钟某湘4人持有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原件并多年实际占有使用安置房屋等事实,应依法确认钟某灵的权利人身份及钟某湘4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故改判支持钟某湘4人要求白云公司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指引当事人在境内外取证,并综合审查不同法域形成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保护香港居民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