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5 18:19:09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珍妮曲奇公司诉深圳珍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香港地区商品在内地知名度的认定
2021-11-05 18:19:09

案件详情点击: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5981 

香港企业珍妮曲奇小熊饼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妮曲奇公司)生产的珍妮曲奇饼干在香港享有较高知名度。在2015年珍妮曲奇公司于中国内地设厂销售前,珍妮曲奇饼干已经通过海淘代购的方式销往内地,并在内地电商平台小红书2014年举办的“全球TOP10零食”网络评选中位居第3位。深圳市珍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珍妮公司)通过实体店和1号店网店大量销售曲奇饼干商品,并以“全球TOP10零食——第三位”作为宣传用语。珍妮曲奇公司认为深圳珍妮公司擅自使用与其基本相同的小熊及“111.jpg.png”图形和包装装潢,盗用珍妮曲奇公司的商誉进行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珍妮公司停止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珍妮曲奇公司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律师费。

【评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珍妮曲奇公司未能证明其产品在内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关于涉案商品为知名商品的举证不足,故判决驳回珍妮曲奇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珍妮曲奇公司提交的多个公证书和宣传报道来看,其商品知名度已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为内地广大消费者所知悉。深圳珍妮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经营地址与珍妮曲奇公司所处的香港地区毗邻,不可能不知悉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在香港地区与广东地区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深圳珍妮公司不仅不尽合理避让义务,还擅自使用与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在1号店网店中直接使用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在小红书评选中所获美誉,故意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其不正当利用和攫取珍妮曲奇公司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深圳珍妮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珍妮曲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海淘代购、旅游交往、互联网口碑分享等因素,认定香港地区商品在内地的知名度,依法保护香港企业的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