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5 18:21:27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香港:证监会修订《胜任能力的指引》及《持续培训的指引》
2021-11-05 18:21:27

2021年6月18日,香港证监会(“证监会”)公布 其在2020年12月11日发表的《有关建议优化适用于中介人及个人从业员的胜任能力框架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注一)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注二)。在咨询总结内建议的优化措施将在经修订的《胜任能力的指引》及《持续培训的指引》(于下文统称为“《指引》”)内反映,而该修订指引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本文概述咨询总结的详情,以及《胜任能力的指引》及《持续培训的指引》的主要变化。

【香港律师 | 评析】

受证监会规管的主管人员及有关人士均须遵守对胜任能力及持续培训的规定。胜任能力规定是受规管活动人士入行时及往后需要持续遵守的规定,确保有关人士具备所需的技能及专业知识,并符合作为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另外,持续培训的规定旨在确保有关人士可藉培训提升其个人技能及专业知识,及定期重温相关的职业道德操守准则,并保持其作为适当人选的资格。

两份《指引》自2003年3月取代当时的《持牌人胜任能力的指引》后,至今并没有作出任何修改或更新。但是,从2003年起,监管环境及金融市场不断变化,而且金融产品日新月异,加上持牌机构及人士的数目显著增加,因此证监会需要就胜任能力的框架作出相应更新,以更好配合现在的市场状况。就去年发表的咨询文件,证监会一共接获31份意见书,其中包括来自业界及专业组织的意见,而回应者都对优化胜任能力框架的建议表示支持。

咨询总结的主要意见

咨询文件涵盖两个部分:(1)胜任能力;及(2)持续培训。

(1) 胜任能力

证监会就以下范畴作出建议:

· 提高个人的最低学历要求,并扩大认可学历的范围;

· 就相关行业经验的规定加以解释;及

· 厘清负责人员的管理经验规定。

就第一点(最低学历及认可学历)而言,由于证券及期货市场日趋复杂,而高等教育越来越普遍,个人最低学历应该相应提高。另外,证监会注意到不少持牌法团招募其他学科的学位持有人,惟该学科没有至少两个属于指定范畴(指会计、工商管理、金融财务及法律)的课程,因而学历并未获得充分认可,所以建议接纳所有其他学科的学历及取消须有至少两个指定范畴课程的规定。这两项建议均得到回应者的广泛支持,只要达到最低学历要求,并完成额外持续培训(即申请人须一次性地在提交申请前6个月内完成额外5个小时与所申请的受规管活动相关的持续培训)或取得相关行业经验,即使持有其他学科的学历亦能够获得认可。

就第二点(行业经验)而言,现行制度只承认在指明期间内累计的相关行业经验,意指在指明期间之前所取得的经验不会计算在内。因此申请人可能无法提供足够“近期”的行业经验证明。虽然建议全面考虑该等申请人在业界的整体工作资历,但为了确保持牌人员具备进行或监督受规管活动所需要的行业经验,证监会会严格审视其早期经验,尤其仅通过短暂时间内经常转换隶属关系而取得的经验,惟对早期经验的重视程度会相对较低。回应者普遍支持对行业经验的规定加以阐述,以厘清证监会对早期经验的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这建议主要针对无法提供足够近期行业经验的申请人之早期经验,但证监会表明会因应个别情况考虑相关事实及情况。

就第三点(管理经验)而言,目前只有在负责人员提交申请前累计至少两年的管理经验,但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类管理经验才会被接纳。证监会欲向业界提供更清晰的指引,明确说明管理经验仅指在业务环境中指挥及管理受规管项目的实际经验,包括管理从事这些项目的人员或管理一个团队进行受规管活动,但不包括纯粹属于行政性质(例如人力资源)的管理经验。这建议亦得到回应者的支持,而续回应者的意见,证监会亦同意接纳在金融业取得的管理经验。

(2) 持续培训

除了上述有关胜任能力的建议外,持续培训也是重要的一环。现时,个人从业员必须在每年就其从事的每项受规管活动(根据受规管活动的类别)参加至少5个小时的持续培训。由于新的受规管活动及持牌人士的数目均日益增加,持续培训时数的计算可能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证监会建议以“每名个人”作为基础,以简化持续培训责任。另外,证监会接受回应者的意见,把ESG纳入相关课题内。

《指引》的主要变化

下表列出经修订的《指引》的内容,并比较修订前后的变化:


现有框架(注三)

修订后

《胜任能力的指引》

最低学历要求

选择1:

· 指定范畴的学位;或

· 其他学位(但在至少两个属于指定范畴的课程取得合格成绩);或

· 专业资格(即国际认可的法律、会计或金融财务专业资格)

· 通过其中一个认可行业资格考试

 

选择2:

· 负责人员:在香港中学会考中文或英文科及数学科取得合格成绩,并具备额外2年相关行业经验

· 持牌代表:在香港中学会考中文或英文科,及数学科取得合格成绩

 

选择3:

· 如没有任何以上资格,则须具备额外5年相关行业经验

 

选择A:

· 指定范畴的学位;或

· 其他学位(但在属于指定范畴的至少两个课程取得合格成绩);或

· 专业资格(即国际认可的法律、会计或金融财务专业资格)

 

选择B:

· 其他学位(但无需在两个属于指定范畴的课程取得合格成绩)

 

选择C:

· 在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英文或中文科,及数学科取得第2级成绩;或

· 同等学历,即香港中学会考英文或中文科以及数学科取得E级或以上成绩,及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其他高中公开考试(如大学入学试)中相同科目取得合格成绩

 

相关行业经验

· 负责人员:在紧接申请日期前的6年内具备3年相关行业经验

· 持牌代表:没有要求,但如没有符合以上学历或行业资格,须有额外2年相关行业经验;或如以上学历及行业资格的要求均没有符合,则须有额外5年相关行业经验

选择A:

· 负责人员:在过去6年内有至少3年经验

· 持牌代表:没有要求

 

选择B:

· 负责人员:在过去6年内有至少3年经验

· 持牌代表:在过去5年内有至少2年经验;如取得相关认可行业资格或完成相关额外持续培训,则对此没有要求

 

选择C:

· 负责人员:(i)在过去6年内有至少3年经验;或(ii)在过去8年内有至少5 年经验

· 持牌代表:在过去5年内有至少2年经验;如取得相关认可行业资格,则对此没有要求

 

认可行业资格或额外持续培训

额外持续培训不是现有框架内的要求,而对认可行业资格的要求则视乎申请人的学历及经验。有关要求已包含在最低学历要求及相关行业经验内,请参阅上表内容。

 

选择A:

· 没有要求

 

选择B:

· 负责人员:取得相关认可行业资格或完成相关额外持续培训

· 持牌代表:如在过去5年内有至少2年经验,则对此没有要求

 

选择C:

· 负责人员:经上述渠道(i)取得相关认可行业资格;或经上述渠道(ii)完成相关额外持续培训

· 持牌代表:如在过去5年内有至少2年经验,须完成相关额外持续培训;或如取得相关认可行业资格,则对此没有要求

 

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通过其中一个本地监管架构的认可考试

须于所申请的受规管活动的本地监管架构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管理经验(只适用于负责人员)

最少2年

2年

 

以下例子(并非详尽无遗)将被证监会承认:

· 作为持牌法团、注册机构或金融业内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行政总裁、业务主管或营运总裁)监督受规管活动或金融服务的经验;

· 监督投资团队执行投资职能(不论受规管与否)的经验;及

· 透过管理另一类受规管活动而取得的经验

 

《持续培训的指引》

基础

每项受规管活动

每名个人

最低持续培训规定

每年至少5小时的培训

· 负责人员:每个历年10个小时

· 持牌代表:每个历年10个小时,并完成额外2小时的监管合规持续培训

由上表可见,证监会积极地提升了负责人员及持牌代表的能力标准,并更着重持续培训的重要性,以更好地履行其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者的职能,及保护市场上的投资者。

注:

1. 有关该咨询文件的详情,请参阅: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onsultation/openFile?lang=TC&refNo=20CP8 

2. 有关该咨询总结的详情,请参阅: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onsultation/conclusion?lang=TC&refNo=20CP8 

3. 有关2003年的旧版《指引》,请参阅:
https://www.sfc.hk/-/media/TC/assets/components/codes/files-current/zh-hant/guidelines/guidelines-on-competence/guidelines-on-competence.pdf (《胜任能力的指引》);

https://www.sfc.hk/-/media/TC/assets/components/codes/files-current/zh-hant/guidelines/guidelines-on-continuous-professional-training/Guidelines-on-Continuous-Professional-Training.pdf (《持续培训的指引》)。

 

注: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香港律师简介

朱静文 管理合伙人 (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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