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6 18: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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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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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在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方面,《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了几项引导性的规定:(i) 家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家国情怀;培养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培养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培养良好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培养热爱劳动的观念等;(ii) 家庭教育的方式主要包括:加强亲子陪伴,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言传身教,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等。

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家庭,国家不过度干预,但需要一定的支持举措。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从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b) 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并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工作规范。

c)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工作,并对家庭教育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特别是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服务。

d) 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结合自身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e)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家庭教育活动。

f)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家庭教育课程,培养家庭教育专业人才,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