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30 18:01:21
金融资管月报(第21期)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11-30 18:01:21

发文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9日

施行日期:2021年10月09日

关键词:中央企业、担保制度、融资担保

主要内容: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严格防范代偿风险、及时报告融资担保管理情况、严格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等八个方面对央企提供融资担保进行规范,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的债务风险交叉传导,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

要点提示:(一)央企应当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纳入融资担保管理制度的主体、担保范围、担保方式;(二)应当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强调央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权责对等,量力而行,通过担保预算实现风险可控原则;(三)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对于与央企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禁止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四)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央企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五)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六)严格防范代偿风险,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七)及时报告融资担保管理情况,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信息化建设应用,并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融合;(八)严格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中央企业应当对集团内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融资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当在两年内清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