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日,中国证监会对XX投资顾问公司作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XX号的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隐匿、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向投资人承诺收益
四、未按照规定提出业务场所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法》(2005年版)第二百二十五条。XX投资顾问公司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的行为违反《证券法》(2005年版)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投资人承诺收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2005年版)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出业务场所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违反《证券法》(2005年版)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XX投资顾问公司隐匿、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XX投资顾问公司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向投资人承诺收益、未按照规定提出业务场所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合计对XX投资顾问公司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
警示要点:
对于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相关规定,存在虛假、误导性宣传,或存在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服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等情况,证监会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投资顾问单位应当做好公司内控。对业绩、服务能力进行的虚假、夸张、误导性的宣传,或者以虚假、误导性的话术营销客户,不仅违反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监管规定,更可能涉及民、刑事法律责任,对公司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