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发布了2020年反垄断执法十大经典案例(“经典案例”)。自2019年起,总局开始对上一年执法过程中,具有指导性、参照性的重要案例进行总结,并以发布上年度经典案例的形式进行介绍,以便于经营者了解执法趋势和动态,相应规范经营者内部反垄断合规活动,完善合规体系,增强公众对《反垄断法》的认识,是总局宣教普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和手段。
总局近三年公布的经典案例主要覆盖反垄断执法的五个主要组成部分:垄断协议调查案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调查案件,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案件、未依法申报调查案件以及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案件。
我们根据上述5个部分,对近三年公布的典型案例类型分布及行业情况汇总如下:
类型 | 2018 | 2019 | 2020 |
垄断协议 | 3件 原料药、天然气、港口仓储 | 3件 汽车、混凝土、汽车 | 2件 水泥、二手车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1件 原料药 | 2件 化工、自来水 | 2件 医药、自来水 |
经营者集中申报 | 3件 影视、高端制造、光学配件 | 3件 半导体、医药、制造 | 2件 半导体、医药 |
未依法申报调查 | 0件 | 0件 | 2件 互联网 |
滥用行政权力 | 3件 印章、交管、建委 | 2件 气象检测、交管 | 2件 财政局、建委 |
上述典型案例的分布及行业情况汇总反映出总局执法的趋势以及执法重点领域:
1. 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调查重点行业明确,执法力度加强
(1) 垄断协议近几年来,汽车、医药、建材、公用事业一直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但今年以来,针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调查案件处罚力度明显呈现上升趋势,单个案件的处罚金额记录频频刷新,年初总局更是开出有史以来最高罚单,高达人民币182亿元。下图为近年来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罚没金额汇总:
2020年经典案例为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6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四川水泥案”)和浙江省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二手车交易案”),两起案件均为由当地行业协会组织所属行业经营者达成了统一调整价格、服务费,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案件。
四川水泥案中,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和推动6家水泥经营者,在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
二手车交易案中,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全市9家会员单位达成二手车服务费涨价协议,涉案9家企业均按照协议规定上涨二手车交易服务费。
上述两案件提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与竞争者之间的接触及信息交换,即便是行业协会组织下的自制约定,或者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达成的协同行为,都可能存在违法风险,给企业带来被高额处罚的风险。
另外,尽管上述2020年两经典案例均为横向垄断协议,但是实务中,总局对于纵向垄断协议也查处愈发严格,今年初,总局对某制药企业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开出高达7.64亿元的罚单。
从行业的角度来看,除今年以来被广泛关注的互联网行业之外,建材、医药、二手车交易等都是近年来执法的热点领域。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20年经典案例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为山东3家葡萄糖酸钙原料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葡萄糖酸钙滥用案”)和南京某区水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水务公司滥用案”)。
从近几年的执法实务情况看,几乎每年都有针对原料药和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处罚的案例。这与这些行业的一定程度上具备天然垄断的特点是密切相关的。原料药行业中,往往某一种的特点原料药就会被界定为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因为医药领域准入和审批较为困难,目前中国市场中,很多原料药品种仅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开展相关生产、销售活动,该等企业很可能具有天然的市场支配地位。相关企业很容易因意识不足,而导致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行为。
公用企业,例如供水、供电、天然气等,一般特定行政区域内仅有一家企业有经营权,因此往往具有天然的市场支配地位,也需要特别的注意滥用方面的合规。
对于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如果行业发展不够成熟、行业区域性较强、竞争者不多等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及时评估自身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存疑的情况下,寻找外部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避免相关风险。
另外,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特别注意行业内的价格管控行为。无论是与竞争者之间,还是在对经销商的交往中,都应当特别注意,价格限定可能带来的潜在反垄断风险,应着重完善价格管控行为相关的反垄断合规。
2. 未依法申报调查案件成为执法重点之一
在之前两年的典型案例中,均未列入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类型的案件,而今年的典型案例列入两件企业未依法申报案件,反映出总局执法重点更加全面,未依法申报调查也将成为执法重点的趋势。 2020年以来,总局在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案件中,尤其是互联网企业投资行为相关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明显增大了查处的力度。仅2021年上半年,就已经查处了24件违法实施集中案件,远超之前全年查处案件总量。近5年违法实施集中处罚案件数量如下:
这一执法重点也是回应中央近两年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工作要求。公布的两起经典案例均是集中在互联网企业的投资活动,主要是因为自2020年起,总局集中针对各互联网企业相关历史未依法申报案件进行了系统的查处,在互联网企业相关的未依法申报案件查处取得阶段性成果后,我们理解,总局未来可能会针对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开展类似的执法活动。
另外,虽然目前针对互联网企业未依法申报案件进行集中查处,但互联网企业相关各未依法申报案件涉及的行业领域范围很广,并没有明显的行业倾向,以2020年处罚的未依法申报案件来看,涉及行业领域如下:
从合规的角度来看,我们建议企业在未来经营中,尤其是股权投资及设立合营企业等交易中,注意对是否达到申报标准进行事先判断,主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尤其是,根据《反垄断法》修订草案,未来未依法申报的处罚力度将大幅度提高,提示企业依法申报,避免相关风险。
3. 附条件案件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难点
近3年典型案例中举例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案件均为附加了限制性条件的案件。在一般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中,最终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案件仅占所有案件的1%-2%左右。历年数据如下:
历年结案数量:
历年附加限制性条件案件数量:
执法机构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主要基于对相关交易可能对所在行业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评估。因此在集中度较高,市场竞争者较少的行业,才容易出现被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情况。
通过近年来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高端制造、半导体、医药化工等领域更容易出现被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案件。而对于竞争者众多的传统行业,或技术门槛不高的行业不太容易引发竞争问题,一般也不会受到该等限制。
4. 企业应提高通过反垄断执法纠正行政机关侵权行为的意识
近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积极地开展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执法活动,很多被纠正的行政行为有一定的普遍性,对于经营者而言,关注这一类案件有利于在经营中增强维权的意识,当特定行政机关实施了可能侵犯经营者权益的行政行为时,积极通过反垄断方式争取合法的权益。
近三年的典型案例中,纠正的各类行政违法行为列举如下:
行政机关 | 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 纠正结果 |
某公安厅 | 某公安厅印发《全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联网及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实施方案》,直接指定相关公司统一负责全区新型防伪印章系统软件的开发建设 | 该行政机关进行了整改,不再指定 |
某公安交通管理局 | 未经公开竞争性程序,确定工商银行某分行作为行政区划内交通违章罚款唯一代收银行,并规定线下交纳罚款只能通过工行卡办理。 | 行政机关主动进行了整改 |
某市建委 | 建委作为主管建设的行政机关,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确定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推荐产品、协议价格等,限制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 | 行政机关承诺进行整改并废止了相关文件 |
某省气象局 | 某省气象局向中国气象局报送的《省气象局深化防雷减灾体制改革方案》及具体执行中,省气象局对不符合甲级资质条件的省气象局和11个市气象局所属的防雷装置检测企业给予甲级资质许可,对民营的防雷装置检测企业则严格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审批检测资质。 | 省气象局完成整改 |
某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公布首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专用设备厂家和型号的通知》,规定特定公司生产的特定型号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为该市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指定厂家及型号。该市4500余台网约车均安装了指定型号定位装置。 | 市交通运输局主动废止《关于公布首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专用设备厂家和型号的通知》,并予以公示。 |
某市财政局 | 财政局在市政府发布《公交投入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后,将国营公交公司纳入成本规制管理并进行财政补贴,但民营公交公司却一直未被平等纳入管理并享有补贴 | 财政局积极整改,已将民营公交公司纳入成本规制管理,并健全公交补贴政策长效机制。 |
某市住建局 | 市住建局制定《市区瓶装燃气行业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市城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达成《联合经营框架协议》,整合销售业务;市住建局燃气办对企业签订的有关协议予以鉴证,并拒绝有关企业恢复自主经营的要求。 | 市住建局已整改到位,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 |
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现,行政机关没有合理理由,指定部分特定竞争者参与特定项目、享受特定优惠政策、要求企业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增加歧视性审批要求等,均可以考虑该行政行为是否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积极通过《反垄断法》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及行业竞争。
综上,总局在执法中,不断完善执法领域,将全面的监管各类违法行为与重点领域密集执法相结合。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响应中央的精神,积极开展执法活动。我们认为经典案例对于企业合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医药、互联网、汽车、建材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应特别注意垄断调查的高额处罚风险。对于其他领域企业,也应关注自身行业特点,评估企业市场力量,通过事先合规避免处罚风险。同时积极了解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实例,通过反垄断发声积极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