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30 19:02:13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
日邮汽车物流(中国)有限公司等3家物流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1-11-30 19:02:13

2018年7月26日,根据总局国市监竞争函〔2018〕140号文件授权,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日邮汽车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日邮中国”)、宁波蓝盾志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蓝盾”)、天门市三邦物流有限公司(“天门三邦”)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市监局”)继续履行。

经查,日邮中国与宁波蓝盾、天门三邦三家当事人均从事全国范围内的商品车运输业务,在中国商品车运输服务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当事人日邮中国与宁波蓝盾、天门三邦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行为。当事人日邮中国主动报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情况。

经核实,当事人日邮中国2017年度销售额为874607251.60元、当事人宁波蓝盾2017年度销售额为33411579.58元、当事人天门三邦2017年度销售额为14595156.46元。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日邮中国、宁波蓝盾和天门三邦在同时参加**汽车**标段**线路商品车运输标段电子竞标过程中,以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信息沟通,并以停止报价的方式实施了固定价格行为,使当事人按照约定成功中标;当事人与宁波蓝盾还通过口头约定划分了相关商品车运输物流服务市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构成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日邮中国在**商品车公路运输服务(线路标段)项目竞标过程中,发起并推动了相关公司串通投标行为,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并实施中起到了牵头组织的作用;同时考虑当事人日邮中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知悉案情的情况下,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因违法行为被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鉴于当事人宁波蓝盾、和天门三邦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同时考虑违法行为被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编号

当事人名称

罚款比例

罚款金额

1

日邮中国

2017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按照90%减轻罚款

1749214.50元

2

宁波蓝盾

2017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

334115.79元

3

天门三邦

2017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

145951.56元

合计罚款

222928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