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7 18:09:21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海南省人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021-12-07 18:09:21

为了优化企业破产程序,公平、高效、便利地清理债权债务,依法保护境内外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短评】

《条例》重点围绕优化破产程序、保护合法权益作出创新规定,从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优化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建立简易程序等方面推进制度集成创新,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一次鲜活的实践范例,将为国家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提供生动的实践依据。

保障债权人权利行使方面,《条例》对债权人权利行使作出创新规定,明确第三方垫付的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中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参照职工债权优先清偿;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时限和救济渠道;明确在债权人会议主席拒绝召开会议时,相关主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布义务及时间。

《条例》还完善和解制度,创设以下制度:一是规定和解期间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存在不当行为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等内容。

二是规定经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意,和解协议草案可以对该债权人的权益进行约定。

三是明确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达成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债务清偿协议,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债务清偿安排不低于该书面协议约定且不低于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的,视为该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同意和解协议草案。

四是规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可以自行委托调解组织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等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健全破产清算制度方面,《条例》提出,明确所拍卖的破产财产价格,可以以委托评估确定的价格、债权人会议决定、网络询价、定向询价等方式合理确定底价;规定管理人可以委托资产管理机构长期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明确在经特定担保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为继续营业的借款可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规定管理人可以依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接管的破产人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移交档案馆保存。

同时,《条例》还就建立简易破产程序作出尝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解读称,我国现行破产法未规定简易破产程序。为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推动社会资源的快速流转配置,及时释放市场活力,《条例》主要从三方面作出规范:一是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二是缩短审理期限,采用更简便的送达方式和更灵活的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三是对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作了规定。

此外,《条例》对破产申请和受理的相关程序设计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提出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并细化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的职责。[1]

[1] 参见中新经纬12月2日电海南自由贸易港官网:《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出台》,网址:http://www.jwview.com/jingwei/12-02/447351.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