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7 18:37:29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香港:环境、社会及企业管治系列 – 碳信用及碳排放权交易
2021-12-07 18:37:29

在过去几年里,气候变化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我们正目睹全球的极端天气状况,例如暴雨、洪水及高温。为了限制全球暖化,很多国家、公司及世界领袖都致力于2050年达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的目标。我们将在本文讨论全球碳信用及排放权市场的基本框架及发展,以及其如何协助减慢气候变化。我们也会讨论一些香港现行采取的以降低碳排放为目的的节约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措施。

【香港律师|评析】

碳信用及其如何能减慢气候变化

一般而言,碳信用是一种许可证,允许持有许可的企业排放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或其他温室气体。其目的是为了限制由二氧化碳或其他温室气体引致的污染。另外,政府可降低许可证的数量,从而减低总排放上限。

在“限额与交易”的制度下,政府发出数量有限、但允许企业排放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的年度许可证。允许的总额是排放的“上限”。如果企业排放量高于其许可证允许的水平,就会被征税或罚款。 

当此制度应用于商业世界时,企业被鼓励减少碳排放,以便他们可把多余的碳信用出售给其他未达到碳减排标准的企业。尽管在环境保护上进行了投资,企业也可抵消此等投资,甚至通过出售碳信用而获得利润。这样对商界减缓气候变化作出贡献提供了更可衡量的激励措施。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在碳减排过程中担当重要的角色。《公约》列出其缔约方(包括发达及发展中国家)就减少气候变化作出的承诺。京都议定书是《公约》的附加协议,对发达国家缔约方规定了降低排放目标。

一级及二级碳排放权市场

碳信用交易市场有一级及二级市场,各有不同的侧重。一级碳排放权市场涉及从发展减排项目中获得的碳信用,而二级市场则把碳信用之交易处理成投资。

二级市场主要由两组买家组成:(1)利用碳信用所附的排放权以符合国际或当地法律下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实体,及(2)买卖碳信用作为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的银行及投资公司,就像买卖其他商品般。

履约市场及自愿市场

一般有两种碳排放权市场。履约市场由国家、区域或国际的强制性碳减排制度创建及监管,并使用于法律上必须为其碳排放负责的实体。自愿市场允许参与者之间自愿交易碳信用。

香港的碳排放权市场机遇

2021年7月15日,由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环境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保险业监管局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组成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宣布了推进香港绿色及可持续金融策略的下一步行动,尤其是气候相关披露及可持续汇报,以及绿色可持续金融中心的成立。

督导小组已成立由证监会及香港交易所担任联席主席的碳排放权市场专责团队,评估发展香港成为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可行性,以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内的合作。该专责团队会积极地探索中国及海外“限额与交易”履约市场及自愿市场所带来的机遇(注1)。

香港通过颁发证书及电力付费推广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香港政府正在透过以下计划推广可再生及低碳发电科技的使用及碳足迹的抵消:

可再生能源证书计划(注2)

这是香港政府及两家香港电力公司为了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达到香港2050年碳减排目标而推出的一项重要的自愿市场化措施。在这个计划下,电力公司出售可再生能源证书,让买家可展示其营运或活动是无碳的。每张可再生能源证书代表一定数量来自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力。

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计划(注3)

私营企业及个人可通过在处所安装太阳能及/或风能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参与这个计划。当系统成功连接至电网,电力公司会根据“总上网电价”(FiT)购买该系统所生产的电力,而“总上网电价”的付款将反映在电费单内。这计划现时的总上网电价为:系统发电容量等于或小于10kW为港币5元、系统发电容量大于10kW但不超过200kW为港币4元;及系统发电容量大于200kW但不超过1 MW为港币3元。上述总上网电价每年将被评估,而总上网电价将在再生能源系统的整个使用期内提供直至2033年底。于2033年后生产的电力将属于可再生能源系统的拥有者。

要点

我们看见很多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均稳步地过渡成绿色、低排放及气候适应性强的经济体,因此我们预计全球碳排放权市场将会扩大。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香港拥有独特的地位,可以作为中国的门户及资本动员者,以及可能成为促进国际碳中和目标的重要碳排放权市场。

注:

1. 有关新闻稿的详情,请参阅:
https://www.hkma.gov.hk/gb_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1/07/20210715-4/

2. 有关可再生能源证书的详情,请参阅: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environment/renewable/certificates.htm

3. 有关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计划的详情,请参阅: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environment/renewable/feedintariff.htm

注: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香港律师简介

朱静文 管理合伙人 (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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