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0 17:51:32
金融资管月报(第22期)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2-30 17:51:32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字号:银保监办发〔2021〕121号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1日

施行日期:2021年11月11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保险资金、证券出借业务、融券

主要内容:《通知》共十六条,对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决策管理流程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置差异化监管标准,坚持分类监管导向。一方面限制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等未达标的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另一方面引导保险机构加强交易对手管理,根据业务模式、风险程度的差异,设定不同的交易对手标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二是强化审慎监管理念,建立资产担保机制。对无中央对手方的证券出借业务,要求证券借入方提供担保,规定担保物类型及担保比例下限,强调担保比例持续达标,增强资产安全性。三是加强合规管理要求,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不终止确认、在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上不放松要求,压实保险机构在经营决策、交易对手管理、资产担保、资产托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主体责任。《通知》的发布,一方面丰富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有助于盘活保险资金长期持有的存量资产,增厚投资组合收益;另一方面有助于发挥保险资金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作用,对于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具有积极意义。

要点提示:(一)证券,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所出借的证券系“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证券”;(二)参与方式,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通过直接参与和委托参与两种方式进行证券出借业务;(三)准入条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通知》从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及投资管理能力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知》除要求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外,还要求其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低于C类。《通知》还规定了其他标准;(四)担保措施,要求应当由债券融入方提供有价证券作为境内债券出借业务的担保,保险机构应确保担保物市值不得低于已出借证券市值的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