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0 17:54:28
金融资管月报(第22期)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2-30 17:54:28

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金〔2021〕102号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9日

施行日期:2021年11月29日

效力层级:部门工作文件

关键词: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

主要内容:《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夯实管理职责;落实国有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规范转让方式,严格限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合理确定价格,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明确交易流程,确保资产转让依法合规;择优选择机构及加强监督检查等七个方面作出部署。

要点提示:一、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二、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集团或公司内部各类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其中重大资产转让,应当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公司治理程序;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三、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转让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国有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四、合理确定价格,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转让底价。五、资产转让成交后,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如成交金额较大(超过1亿元)、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上一期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受让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不得进行资产交割及办理过户手续。国有金融机构及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其款项支付和资产交割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