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0 17:54:54
金融资管月报(第22期)
银保监会: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2021-12-30 17:54:54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14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0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0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关键词:理财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业务

主要内容:《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七章45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制定《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通过建立专门的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公司规则体系,有助于督促理财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同时,也有助于保持理财产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要点提示:一、适用范围,适用于理财公司及其发行的所有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其中,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制要求。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的, 参照《办法》执行。二、管理责任,从理财公司组织架构、制度建设、人员责任及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 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的内容, 调整为要求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 并要求理财公司对相关交易行为实施专门的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 有效识别、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三、产品要求,对拟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占50%以上的理财产品, 要求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 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还应当作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类似地, 对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理财产品, 也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 并且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作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 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四、投资端要求,要求理财产品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 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对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及比例限制、高流动性资产配置、交易对手风险管控、同业融资风险管控、买入返售押品管控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