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7 17:59:42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港汇聪公司诉江门汇聪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适用内地法律保障香港股东知情权
2022-01-07 17:59:42

案件详情点击: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5981 

2019年7月30日,江门市汇聪电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汇聪公司)的股东香港企业汇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汇聪公司)向江门汇聪公司邮寄《关于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的函》,要求查阅、复制江门汇聪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材料,江门汇聪公司签收函件后未作出书面答复。香港汇聪公司以其股东知情权未得到保障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江门汇聪公司置备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供其查阅、复制。

【评析】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我国内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香港汇聪公司提供了江门汇聪公司拒绝其行使知情权的证据,根据所查明法律及解释,法院确定江门汇聪公司损害了香港汇聪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法院向江门汇聪公司释明了法律及事实查明情况,提供结果预判。随后,江门汇聪公司向香港汇聪公司出具了《关于查阅会计账簿等材料的复函》。香港汇聪公司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主动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进行预判,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及时保障香港股东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