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应的2020版同时废止。两清单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包括汽车制造及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市场调查及社会调查领域的服务业准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相关表述,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等。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主要变化:
1. 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2. 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3. 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需要说明的是,“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系指审核同意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不适用负面清单禁止性规定,而不是指审核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活动本身。
4. 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一)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称,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要求,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行政事务局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暂行)》
2021年12月29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行政事务局发布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暂行)》,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多币种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好地引导外资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
这也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出台的首个金融专项政策,对创新跨境金融管理,进一步打通跨境资产管理渠道,利用外资支持合作区建设有积极促进作用。
《试点办法》的三大亮点为:
1. 零门槛:在准入门槛方面,对境外股东或合伙人的管理资产规模、自有资产规模、持有金融牌照方面不作强制要求。
2. 无限制:在注册出资方面,不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
3. 投向广:在投资业务方面,包括了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等多方面业务,另外,试点企业还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FOF)。
此外,《试点办法》对内外资实行无差别管理,“外管外”、“外管内”、“内管外”三种模式皆可,即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国内所有地区的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合作区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试点办法》的主要规定如下:
事项 | 具体要求 | |
定义 | 1)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合作区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2)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合作区依法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具体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 |
试点条件 | 注册地 | 试点企业应注册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
设立 要求 | 试点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试点企业应为私募机构,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 |
出资 要求 | 1) 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 2) 中国投资者须以人民币出资。 | |
申请流程 | 1) 申请设立试点企业,应提交申请资料报协调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联合会商认定。在认定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试点企业出资人、管理团队、关联方的产业背景、资金实力、投资经验、投资领域等因素,审慎给予试点资格。 2)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持试点认定通知书到商事服务局办理注册商事登记,并依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有关规定向经济发展局报送投资信息。 | |
业务范围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1) 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2)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3) 股权投资咨询; 4) 经监管部门或登记备案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 1) 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2) 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 3) 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 4) 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5) 经监管部门或登记备案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上述投资业务中,如相关部门对其有管理要求的,试点企业应依规遵守。 | |
资金托管 | 试点企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基协相关要求办理托管。 | |
运作要求 | 试点企业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 | |
试点管理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商事登记设立后12个月内完成在中基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依规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募集完毕后,基金管理人应依规在中基协履行备案手续。 金融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试点企业尽快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对登记、备案情况进行定期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