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于2021年12月3日分别向深圳市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亿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98、101号)。
上述两家私募机构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98号) | ||
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Ÿ 书面警示; Ÿ 限期改正; Ÿ 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三个月。 |
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资料文件 | 《私募基金募集办法》第十一条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七条 | |
未对管理的基金产品全面履行投资者回访程序 | 《私募基金募集办法》第三十条 | |
未如实填报登记备案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 | |
未向投资者披露涉诉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三项、第十四项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101号) | ||
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挂钩,未按照投资标的的实际经营业绩或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六项 |
Ÿ 书面警示; Ÿ 限期改正; Ÿ 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三个月。 |
未尽到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的义务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
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和第十八条第十一项 | |
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四项 | |
未完整填报关联方信息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