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0 17: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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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健康行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新修订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2-01-20 17:27:23

2021年12月3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107号),公布了新修订《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新《一类目录》”)实施的9个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1) 新《一类目录》以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为主体框架,包含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9个子目录,119个一级产品类别,368个二级产品类别,2629个品名举例,较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增加90条产品信息,新增538个品名举例。

(2) 新《一类目录》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描述、预期用途进行了概括性的表述,不代表相关产品备案内容的完整表述。判定产品管理类别时,应当结合产品实际情况,根据新《一类目录》中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判定。

(3) 新《一类目录》增加了《部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禁止添加成分名录》附录,明确新《一类目录》中“09-02-03物理降温设备”“09-03-08光治疗设备附件”“14-10-02创口贴”“20-03-11穴位压力刺激器具”中的产品不能含有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消毒和抗菌成分、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代谢作用的成分或者可被人体吸收的成分,包括但不限于附录表格中所列成分,进一步规范相关产品备案。

(4) 新《一类目录》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

(5) 新《一类目录》不包括组合包类产品。

(6) 新《一类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7) 自2022年1月1日起,第一类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新《一类目录》实施备案。2022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产品,其中如按照新《一类目录》产品仍作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有关内容与新《一类目录》不一致的,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4月1日前完成备案信息变更,或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取消原备案、重新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8) 根据新《一类目录》无法确定产品管理类别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流程申请分类界定,确认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可根据分类界定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9)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情况,基于医疗器械风险分析、评价,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及时更新调整《一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