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0 17:28:45
投融资简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公司法修订草案等征求意见
2022-01-20 17:28:45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主要对《公司法》的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1) 在公司的设立和出资层面:《公司法(修订草案)》允许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改变了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明确了“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对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创建了催缴通知以及失权制度等救济机制,即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书面催缴出资。股东除补足差额外还新增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情形,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实缴股东提前缴足注册资本。

(2) 创设简易减资制度:根据现行《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告四十五日后方可进行减资,《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进行简易减资,但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简易减资相比现行《公司法》的减资程序而言,不再适用上述通知和公告的期限,但仍应在报纸上或者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 在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层面: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公司股份总数中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数之外的部分,并可以对授权发行股份的期限和比例作出限制;在股份公司的表决权角度,《公司法(修订草案)》允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也允许设置类别股表决机制,即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4) 在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层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不再要求过半数股东同意、取消异议股东的购买要求;对欠缴出资股权的转让,《公司法(修订草案)》明确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锁定期要求,删除发起人股份一年锁定期要求,并新增控股股东股份三年锁定期规定。

(5) 优化公司治理的组织机构设置:不再区分“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统一称为“股东会”;扩展董事类型,增加“非执行董事”,但尚未明确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在任职期限、任职资格、职责边界等具体差异;允许单层治理模式,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审计委员会且其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

(6) 新增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将国有独资公司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超过半数,并应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同时不再设监事会。

(7) 强化高管责任: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即设立时的股东存在出资瑕疵,而前述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细化高管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新增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