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9 11:25:42
私募基金月刊-11
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
2022-01-29 11:25:42

基金业协会于11月12日向引领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高管下发《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1〕468号)。随后,于11月18日公布了分别对丰圣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管、达仁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高管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82、83、84、85、86号)。

上述三家私募机构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违法违规依据

处分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1〕468号)

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收益

Ÿ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Ÿ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拟取消机构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拟对其高管公开谴责,要求其参加强制培训

不适当宣传

Ÿ 《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未及时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

Ÿ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Ÿ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Ÿ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Ÿ 《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82、83、84号)

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收益

Ÿ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Ÿ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Ÿ 《会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对其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备案;

 

对其高管公开谴责,要求其参加强制培训

部分产品募集完毕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

Ÿ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Ÿ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Ÿ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85、86号)

公开宣传推介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

Ÿ 《基金法》第九十一条

Ÿ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Ÿ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Ÿ 《会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对其公开谴责,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对其高管公开谴责

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Ÿ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Ÿ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