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证监局
北京证监局于11月4日做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2021〕11号),对国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 | 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9万元罚款 |
挪用基金财产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 | |
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三十八条 |
2. 浙江证监局
浙江证监局于11月19日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2021〕21号),对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管予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 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其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3. 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于11月3日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2021〕6号),对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管予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 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其两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万元、1万元罚款 |
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