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东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于10月29日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2021〕18号),对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管予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挪用基金财产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 | 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对其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
将公司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 |
1. 广东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于10月29日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2021〕18号),对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管予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挪用基金财产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 | 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对其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
将公司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 |